时间:2024-07-09 17:29: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回顾
小帅系被X公司指派至西安M超市的工作人员,2023年5月,其在路过超市冰柜的过道时,因地面积水不幸滑倒且摔断了半颗门牙。
小帅认为
因超市没有设计警示牌提示等过失损害了他的权益。
M超市认为
①小帅并非是进入到其门店购物的顾客或者其他不特定公众,而是在门店的工作人员。所以小帅不是M超市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对象,他们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调整范围。
②涉案事故并非普通的侵权责任纠纷,小帅是在从事雇主X公司安排的劳务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X公司已为其投保雇主责任险,小帅应向X公司主张权利。
因此,小帅将M超市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2023年4月,小帅与X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小帅向X公司提供劳动,X公司向小帅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经营等需要确定小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合同期限为1年。小帅后被X公司指派至被告M超市门店工作,X公司与被告存在业务合作关系。
小帅在事发当天的上班时间为13时30分至22时30分。当日,小帅于12时41分打卡上班,于22时47分打卡下班。其间,小帅在前往位于被告门店内的打卡考勤机途中因地面积水滑倒受伤。受伤后,小帅进行门诊治疗,产生医疗费1,327.32元。庭审中,双方均称:被告在22时停止营业,不再允许顾客进入店内,22时之后由店内工作人员进行收尾工作。
法院裁判
雁塔法院曲江法庭 栗德亮法官
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构成要件中的“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所规定的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对涉及经营活动的不特定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其中的“他人”不包括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工作人员和提供劳务的人。
本案中,虽然原告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但其是受案外人指派在被告门店内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属于在被告门店内从事相关工作的特定人员,并不属于不特定人员。原告摔倒的时间属于被告停止对外营业及原告在店内完成收尾工作即将打卡下班时,故原告在摔倒时也不属于进入店内消费的不特定人员。
综上来看,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反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赔偿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本案基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也不影响原告可以基于其他的法律关系,如劳动关系,向适格的主体主张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文中出现的名称均为化名)
来源| 雁塔法院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