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9 17:33: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钱某出门旅游想拍一些照片留作纪念,便借来白某的单反相机使用,后钱某在旅行途中与老韩相遇相识,老韩十分喜欢钱某使用的相机,钱某便将相机以市场价擅自卖给老韩,但老韩并不知道相机是白某的。此时,白某还是相机的所有权人吗?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相机原本归白某所有,钱某借用相机,不具有处分相机的权利。白某可以向钱某请求返还原物,但是老韩并不知道相机的主人另有其人,可以认为老韩取得相机时是善意的。
民法中的“善意”并非日常用语中的好心好意,而是指对权利归属不知情。而且钱某卖给老韩的价格也比较合理,最后相机也实际交付给老韩。这样一来,满足了善意取得的所有构成要件,老韩取得相机所有权。
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白某对相机的所有权消灭,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钱某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