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9 18:21: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漆雅辉
案情简介:王某利用买东西的借口,让魏某代付,在魏某输入支付密码之时,魏某的支付宝“亲情卡”即与王某支付宝绑定,之后在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王某一直盗刷魏某“亲情卡”,致使魏某钱财遭受损失。本案中王某未经魏某同意,以非法占有目的,私自绑定魏某支付宝“亲情卡”,并转移魏某“亲情卡”钱财的行为,属于盗窃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
检察官提醒:请广大人民群众在对于亲友或者陌生人请求帮忙支付购买物品时,输入支付密码前请仔细认真核对,查看支付详情,确认是否与支付内容相同,避免在不经意间为他人绑定自己的银行卡或者送出支付宝“亲情卡”等涉及手机支付的相关产品,造成钱款损失。同时,在支付时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支付密码,或者不轻易将手机短信验证码发送给他人,时刻警惕,保管好自己钱财。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供稿:安康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通讯员:漆雅辉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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