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09 17:33: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谢立松
2022年5月,紫阳县瓦庙镇聂某以55000元的价格将自己经营的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某足浴店转让给了紫阳县高桥镇陈某。在转让足浴店时,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签约当日陈某给付聂某20000元,签约后十日内陈某再付10000元,余下的25000元,陈某于2022年8月10日前付清。”协议签订后,聂某依约将该足浴店交给了陈某经营。但陈某仅向聂某支付了27000元转让费,余下的28000元转让费,虽经聂某多次催要,陈某仍未支付。2023年7月,聂某起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支付足浴店转让费28000元及利息。
紫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了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电话联系双方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找准适用法律规定,以法为据,入情入理,重点对陈某展开释法明理,督促陈某尽快支付拖欠的转让费。得知聂某已起诉,权衡利弊后,陈某立即支付了10000元转让费,表示会尽快支付下余转让费及利息,经征得原告聂某同意,决定在还款时间上对陈某予以宽限。
谁知,此后陈某再无还款迹象。无奈之下,聂某再次联系承办法官,寻求帮助。承办法官立即联系陈某,陈某表示:“足浴店的生意不好,家里又出了点事,正在想办法凑钱,能否免去利息?”承办法官和聂某说明了陈某的现实困难后,聂某同意免去利息。2024年3月,陈某与聂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自愿支付聂某剩余足浴店转让费18000元,此款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元,2024年12月31日前支付12000元。
日前,在承办法官督促下,陈某已主动在2024年6月30日前向聂某支付了6000元足浴店转让费。
供稿:紫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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