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法而来·以案释法】离职两年多,工商登记的分公司负责人怎么还是我?

时间:2024-07-09 17:34:5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梅博

 

现代社会职场人在各个单位、企业频繁跳槽已是常事,奈何离职两年多还被登记为分公司负责人,经常接到债权人的催债电话......

2020年3月陈某入职A公司陕西分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在工商部门将陈某登记为A公司陕西分公司的负责人。2021年6月25日,陈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自2021年7月份开始也不再为陈某缴纳养老保险。

离职后,陈某很快找到了新的工作。但被告A公司一直没有在工商部门将陈某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的信息予以变更,仍然不断有债权人联系陈某。陈某多次联系A公司负责人要求变更登记事项未果,于2023年7月19日向A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函,要求变更其负责人登记信息,但没有下文,A公司陕西分公司甚至搬离了原来的办公场所。2023年1月19日陈某只得再次向A公司总部发函要求其变更相关登记,仍未成功。

无奈之下,陈某只得将A公司及其陕西分公司诉至未央法院,请求涤除其作为A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

未央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陈某作为A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目前,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进入强制执行阶段。

法官释法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的负责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分公司负责人属于公司登记事项。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分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陈某在2021年6月底已自A公司陕西分公司离职,与A公司不再有劳动关系。而陈某也确实通过多种自力救济方式,仍无法涤除其作为A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故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其主张。

法条链接: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沿袭了原公司法及行政法规对公司登记的相关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后,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而第三十八条则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亦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供稿:未央法院

作者:梅博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