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6 20:34:0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
可偏偏有些人
从不把别人的劝解当一回事
执迷不悟
曾经因酒驾被公安机关处理的李某波,不仅没有吸取教训,又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高新交警查获。
2024年5月21日22时许,安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世纪大道2.7公里处执勤时,发现一辆陕GA**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脸色发红、眼神躲闪,遂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在核实其信息时,发现当事人李某波在2020年6月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处理过,却不思悔改又再次醉酒驾车!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波送检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3.52mg/100ml。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李某波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编辑:赵佳欣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