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发布他人不实信息,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时间:2024-07-18 09:41:5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程怡可、王双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公众的社交空间和载体日益宽泛和多元化,人们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平台也越来越多,那么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他人不实信息,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基本案情:

宋某因工作繁忙,且其母亲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日渐下滑,于是将其母亲送至疗养院进行长期护理。不久后,宋母突发高烧且出现了不可逆转的恶化。宋某对此坚信是该疗养院在照顾宋母的过程中存在疏忽或不当行为,导致其母亲病情恶化。随后,宋某向该疗养院负责人李某讨要说法,李某向宋某解释了其母亲病情恶化的原因,并提供了日常医疗记录和护理日志,证明疗养院在照顾过程中已尽到了最大的努力和责任。情绪激动的宋某认为这是疗养院的推脱之词,于是在未经过充分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对李某的个人品德和疗养院的服务质量进行了恶意攻击,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给李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李某多次找宋某协商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宋某编辑涉及李某个人的文字、视频或图片,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公开发布,给李某的生活造成影响,因此宋某主观上具有毁损李某名誉的恶意。网络平台属于公开性网络平台,宋某发布的文字、视频或图片,在客观上对李某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的贬损,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宋某的行为与造成李某负面影响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宋某侵害李某名誉权的事实成立,应当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空间的日益开放与活跃,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极大地拓宽了公众表达意见与分享见解的平台。然而,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参与人员在发布和评论时要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要求。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利用网络平台发布不实信息,对他人进行恶意中伤、诽谤或侮辱,企图通过贬低他人来宣泄个人情绪或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行为,是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这种行为不仅无法有效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会加剧矛盾,损害社会和谐。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若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广大网民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与自由的同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共同维护一个健康、有序、文明的网络环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程怡可、王双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