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以车牌号与保单记载不一致拒赔?

时间:2024-07-18 09:56: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刘 彬

 

为爱车购买保险可以很好的分散风险、减轻事故后的经济损失。车牌号作为车辆的重要识别标志,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在理赔时,如果车牌号与保单上的车牌号不一致,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3日18时10分许,被告郑某驾驶陕F5432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丝绸大道与108国道交汇处,不慎与前方一辆正在等待红绿灯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该轿车驾驶员李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郑某因未保持安全车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治疗终结后,李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31520元。然而,保险公司因李某提供的保单上登记的车牌号为陕F12345,与事故车辆的实际车牌号陕F54321不一致,认为事故车辆并非其承保车辆,于是拒绝理赔。后双方协商无果,李某遂将保险公司及郑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车牌号不一致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理由。在本案中,虽然保单上登记的车牌号与事故车辆实际车牌号不一致,但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保单中的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车辆品牌、型号等关键信息与事故车辆完全一致。这些信息足以证明事故车辆即为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车辆。同时,车牌号作为车辆的一种识别标志,虽然具有重要性,但并非唯一识别方法,且存在易变更、易套牌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付责任。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车主在投保时应认真核对保单中的各项信息,确保与车辆实际情况一致。如发现错误信息,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予以更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同时,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承保时应对投保车辆信息进行严格审核。若存在车牌号等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防止后期理赔时产生争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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