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一杯酒下肚,他尝到了苦楚……

时间:2024-07-19 09:58: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深入人心的观念,也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尊重。但仍存在一些抱有侥幸心理的驾驶人,无视法律法规,以身试险。近日,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案件,被告胡天正是因为醉酒驾车,付出了惨痛代价……

案情回顾

近日,被告胡天驾驶小型轿车沿鄠邑区南北五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西六号路十字附近时,与前方同向原告张涛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张涛受重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胡天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1.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胡天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且负全责,应从重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胡天已赔偿被害人张涛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宽处理。法院最终判决,胡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此外,胡天还需承担张涛受伤的民事赔偿部分。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具有高度的社会危险性,容易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目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得到社会广泛认同,并成为大多数人日常践行的文明理念,但仍有极少部分人对酒驾、醉驾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本案中胡天亦是如此,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亲朋好友相聚,难免小酌几杯,喝酒痛快,但切忌酒后开车,如发生酒驾、醉驾,等待驾驶员的将是严重的法律后果。(文中均系化名)

法条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0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来源| 鄠邑法院

责编| 郑黎波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