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09:52:2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程怡可、王双
死亡抚恤金,作为公民离世后由相关单位依据既定规定发放给逝者近亲属或受其赡养者的经济援助,其本质兼具精神慰藉与物质补偿的双重特性。死亡抚恤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孙某与李某再婚后,李某负责其日常生活起居。后孙某被其与前妻的儿子孙小某接走一起生活,次年孙某因病去世。孙某生前系退休职工,单位一次性发放丧葬费 3200 元,抚恤金 53600元,合计 56800元。李某主张其作为配偶应继承全部抚恤金,并出示了孙某生前自书证明一份,证明孙某愿将抚恤金的全部分给李某。孙小某则认为自己承担了高额丧葬费用,要先扣除该费用后再分割抚恤金。双方因分配问题产生争议,李某遂诉诸法院。
法官说法: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并非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虽不属于遗产,但对该部分财产可以参照遗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割。李某作为孙某的妻子,孙小某作为孙某的孩子,二人均系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均可以主张领取上述财产并进行分割。
我国提倡厉行节约、丧事简办,且国家已经给付了安葬补助费,再用安葬费冲抵他人应分得的抚恤金份额,于法无据。因孙某去世后的丧葬事宜由被告孙小某出资操办,故丧葬补助费 3200元应由被告孙小某分得。李某提供孙某生前出具的证明,证明抚恤金应全部分给李某。因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孙某生前无权处分,故孙某生前出具的证明中涉及抚恤金分配方案的约定属无效条款,不具有约束力,故本院依法对剩余 53600元的抚恤金进行了均分。
法官提醒:在处理再婚老人去世后抚恤金分配的问题上,首先要明确抚恤金并非遗产,而是国家对逝者家属的一种经济抚慰与补偿,其分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逝者生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其次家属在协商分配时,应充分考虑逝者生前的意愿、家庭经济状况、各成员对逝者的照顾与贡献程度等因素,力求达到公平、合理、和谐的分配结果。最后抚恤金分配不仅关乎经济利益,更关乎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与尊严。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应保持冷静与克制,避免情绪化冲突,尊重每位家庭成员的意见与感受,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供稿 :城固法院
作者: 程怡可、王双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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