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9 17:11: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张鸣蕊 杨楠
俗话说,邻居好,赛金宝。一个人只要不离群而居,总有街坊邻居、左邻右舍。然而生活中我们也会遇到权益被邻居侵害,且对方不愿排除妨害的情形。遭遇此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南郑法院今天通过案例以案说法,教会大家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一住宅楼的上下层邻居。2023年6月,原告张某装修房屋时发现房屋漏水,经排查发现被告李某家的排水管道穿过自家楼顶的院墙墙体直接铺设并排放于原告家楼顶。张某多次与被告李某交涉沟通,但被告始终拒绝拆除改动管道,其理由是被告李某房屋的排水管道系前房主铺设,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此事经相关部门调处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恢复原露台排水管道设置。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张鸣蕊通过走访物业公司、到涉案楼顶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案情。调解中,原告表示自愿承担拆除管道的费用,但被告以管道并非自己改造,排水管道的位置已维持多年为由拒绝配合,致使调解失败。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通过审理查明,被告住宅的排水管道铺设并排放于原告楼顶的事实存在,可能造成原告房屋漏水的危险;即便管道并非被告改造或铺设,其作为现任房主及管道的物权人及使用人,其排水管道铺设产生了导致原告房屋漏水的不利隐患,应当对其物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及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原、被告作为相邻关系的当事各方,应当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与邻为善,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故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铺设于原告楼顶的排水管道予以拆除。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后经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利。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九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中国是礼仪之邦,既有“六尺巷”典故,也有“远亲不如近邻”等谚语提醒人们邻里之间要团结互助,互谅互让,所期望的结果都是“里仁为美”“睦乃四邻”的美好愿景。邻里之间,应当彼此尊重,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也应当要设身处地为他人考虑,才能共同打造睦邻友好的生活环境,构建和谐、文明、友善的社会氛围。
作者:张鸣蕊 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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