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充当“工具人”?刑!

时间:2024-07-19 19:21:5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4年7月17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被告人曹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被告人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办理银行卡一张,并将该银行卡、U盾出借给他人。该银行卡在出借期间流入资金300余元,其中被诈骗资金193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严重,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旧猖獗,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灞桥法院始终坚持对涉电诈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全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法官提醒: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电话卡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类型,行为人受犯罪分子蛊惑,贪图蝇头小利,妄想不劳而获,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工具人”,最终走入犯罪道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贪便宜,抵制诱惑,莫待触犯法律,追悔莫及。


来源:灞桥法院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