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一房二卖,房屋归谁所有?

时间:2024-07-23 09:20: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王少琦

 

在房产交易中,不动产登记的缺失往往成为引发所有权争议的根源。当同一房产进行数次交易,且未依法进行登记时,如何界定各方权益?

基本案情:王某有一处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后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张某购买该房屋且张某支付了部分款项。次年,王某又将该房产以合理价格出售给了李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支付全款后搬入该房屋居住。张某得知该消息后,与李某就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二人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由于王某的房产未进行正式的不动产登记,因此在法律上并未完成物权的设立。本案中,王某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情况下,先后与张某和李某就同一房产达成了不同的交易协议。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但因王某与张某未能完成不动产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款且实际占有了房屋,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的协议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李某。对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口头协议及已支付的部分款项,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退还张某已支付的款项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赔偿金,但张某不能因此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李某通过支付全款并与王某签订书面合同方式,完成了房屋买卖的主要交易程序,因此应被认定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王某需协助李某完成不动产登记手续,并将房产过户至李某名下。

法官提醒:在不动产交易中,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因口头协议带来的纠纷和不确定性。同时,对于买卖双方而言,应充分认识到登记的重要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因此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在交易过程中,无论是付款凭证、交易记录还是其他相关证据,都应妥善保管,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二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 王少琦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