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30 16:03:1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尚森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条作为传统而直接的证据形式,长久以来被视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与否的“金钥匙”。然而,随着交易方式的不断创新,许多借贷行为并未遵循传统的书面形式,尤其是当借贷双方基于深厚的信任基础或紧急的资金需求时,口头借贷或仅通过转账等电子方式完成的借贷现象屡见不鲜。那么,没有借条是否就无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呢?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朋友关系。某日,李某因急需资金向张某借款5万元,承诺短期内归还。出于信任,张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转至李某账户,但并未要求李某出具借条。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李某却迟迟未还款,且对张某的催讨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偿还5万元借款。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借贷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和实际出借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张某主张被告李某向其借款5万元,该诉讼主张应当由张某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虽然张某未能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但其所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能客观反映出资金的流转情况,辅之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借贷的合意,这些证据之间能够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因此,被告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法官提醒:虽然现代交易方式日益便捷,但书面证据在证明借贷关系时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借条或借款合同作为直接证据,能够清晰、明确地记载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在借贷过程中,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并妥善保管。同时,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日益重要,银行转账、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电子凭证在证明借贷关系时,也是构成完整证据链条的关键环节,日常生活中也应当进行记录留存。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尚森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