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天花板漏水楼上住户不配合处理怎么办?

时间:2024-07-30 17:25:4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葛钰瑶

 

【案情回顾】

居住在某小区的陈女士发现自家阳台天花板经常出现黑色污渍,后来开始出现渗水,还夹杂着难闻的尿味,而漏水的部分墙体也开始出现脱皮。陈女士打听到,楼上的业主是一位70多岁的独居老人姜某,其子女常年在外地。姜某家里在阳台上加建了一个小便池,同时洗衣机也放置在阳台上,洗完衣服后的污水都是直接经过地漏排入排水管。陈女士觉得姜某一人独居不容易,便表示自己愿意出钱维修,将楼上的阳台地板挖开重新做防水。但一听说工程需要四五天,老人就不同意了。陈女士无奈找来业委会,但老人依旧不同意。那么,陈女士该怎么维权呢?

【法官说法】

本案例属于物权保护纠纷。楼上的业主未经楼下业主同意,私自加建、改建排水管道布局,并未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致使楼下业主陈女士的房屋产生漏水现象,楼上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陈女士在出售房屋前可依法追究楼上业主的侵权责任,要求修复房屋漏水现象并提出损害赔偿。·

陈女士应怎么维权?首先,要收集相关证据,在发现漏水后,要做的第一件事便是保护现场,并拍照、录像固定证据,也可以请专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损害情况和评估后续所需的维修费用。其次,陈女士需要继续与楼上业主做好协商,告知其法律后果,如果怕引起纠纷,可以将证据提供给小区物业或者当地的居民委员会进行协调,然后让物业或居委会去和楼上业主沟通协商;如果楼上业主仍然不肯维修,待专业机构到现场评估后,再采取法律手段准备起诉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漏水业主的侵权责任并要求整改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