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鄠邑法院 | 给“私人”干活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时间:2024-08-01 11:11:0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丛雅晨

日常生活中,除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个人之间也可能形成劳务关系。正如我们通常了解的,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被认定工伤,单位具有赔偿的责任。那么,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时受伤,如何正确主张损害赔偿?让我们一起,在今天的案例中找答案!

案情回顾

数月之前,张涛让大刘来其家中为其搭建彩钢瓦房,并约定按天支付报酬,后大刘在搭建过程中不慎从脚手架摔下,经鉴定其身体多处伤残。大刘为医疗费等赔偿费用多次与张涛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张涛遂至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王涛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定原被告双方纠纷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官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对双方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进行释明,并根据鉴定结果,帮助双方对赔偿数额进行计算。考虑到原告急需钱款进行下一阶段的治疗,为尽快拿到款项,原被告双方同意由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在王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涛给付大刘18万元赔偿并当场给付完毕。(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提示

目前在社会实践中,劳务雇佣现象越来越普遍,一些高危行业提供劳务者受害事例多发,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人,存在着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对安全劳动的意识较差、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法官在此提醒:提供劳务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并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接受劳务者应通过正规途径合法雇工,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和相应风险提示,确保安全保障措施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来源| 鄠邑法院

作者| 丛雅晨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