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7 20:35:0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薛小梅
2024年春节期间,爱好收藏的老李在云南旅游期间从老王经营的玉石店花费6000余元购买了13件说是“保老”的玉镯玉佩等物件,并相互添加了微信。回到蓝田后,老李在翻看朋友圈时又看到了店主老王在发玉器样式,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之后,老李又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4条和田玉手串,老王以邮寄的方式给老李送货到家。
后老李带着这些玉器自己找“专家”进行鉴定,“专家”说老李买的这些玉器并非一二百年的老物件,建议他去专门机构鉴定。老李认为自己网购受骗,要求店主老王退款并赔偿损失。双方争执不下,老李便带着自己手机拍摄的“专家”视频将店主老王起诉至蓝田法院,要求退还购买4串手链的1200元货款并赔偿损失8800元。
审理中,店主老王向蓝田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云南,店铺经营地也在云南,本案应该由云南当地的法院管辖。
蓝田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以邮寄方式交付,收货地为蓝田县,合同履行地亦为蓝田县,因此蓝田法院具有管辖权,便驳回了老王的管辖权异议申请。老王不服提出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
8月5日,店主老王专程从云南赶到蓝田法院应诉,庭审中,老王表示他已经给老李退还了1200元货款,老李也将4串手链退回,但老李坚持要求老王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赔偿损失,并赔偿自己鉴定的路费和精神损失等。
经过庭审,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对玉器“保老”的理解上。原告老李认为,保老就是指玉器加工的工艺老,而他听“专家”说他买的玉都不是一二百年的老工艺,属于欺诈。而被告老王坚决认为,自己卖的玉是正宗的和田玉,行业内说的“保老”指的是玉石开采出来的时间老,是老坑料,被告对原告自行找的“专家”的说法并不认可。因为争议的手链已经退回并卖出,无法鉴定。而原告老李在这4串手链的纠纷之外,还有此前在云南从被告店铺中购买的13件玉镯玉佩等物件也想退货。两件纠纷揉在一起,双方一直没能谈妥,都很焦虑,希望今天法庭也能帮他们一并解决。
关于另外的13件玉器的退货问题,因为原告是线下从被告在云南经营的店铺直接购买,如果要诉讼的话,应该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即云南当地法院起诉。云南到蓝田路途遥远,双方如果继续争执下去对谁都没有好处,不仅会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更不利于解决实际问题。
于是法官在征询了双方的意见之后便组织进行了分头调解,立足实际为双方分析利弊。经过耐心释明,原告老李认识到自己认为的“专家”并非专业的鉴定机构,自己拍摄的专家视频也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自己的诉讼请求站不住脚。而被告老王对自己的玉器很有信心,表示自家的东西都有证书,即便退货了也根本不愁卖。最终,在法官的努力调和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退还所有玉器,被告退款4000元,当场全部履行完毕。
该案彻底案结事了,不仅避免了接下来的诉讼和执行,也大大的减少了当事人诉累,一案结多案清,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显而易见。法官还叮嘱被告老王,以后卖东西要给顾客解释清楚,避免再出现这种情况。
【几个“顺带”的知识点】
关于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而法律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票据纠纷、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不动产纠纷、遗产继承等纠纷的管辖也作出了特别规定。所以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是通过微信聊天方式订立,以邮寄方式交付,收货地为蓝田县,合同履行地即为蓝田县,因此对于本案蓝田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原告在被告店铺中购买的13件玉器的纠纷,因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云南,故蓝田法院无管辖权,如果诉讼的话,原告应到云南当地的法院起诉。
关于“假一赔三”:我们通常说的“假一赔三”指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食品经营领域,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关于消费欺诈: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欺诈行为不仅包括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情形,也包括在家装领域,经营者谎报用工用料,故意损坏、偷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或者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更换不需要更换的零部件,或者偷工减料、加收费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以及在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领域,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也属于消费欺诈行为。
而在现下比较流行的网购环节,还常常存在弄虚作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消费欺诈行为。
作者:薛小梅
编辑:赵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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