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09 21:37: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普法相随
共筑法治情缘
七夕星河,爱满人间
自古以来七夕佳节都是温柔而浪漫的日子
爱情虽美,也需法律护航
就此,小莲将特别推出七夕特别节目
共度美好七夕,共筑“法”式浪漫
案件一
小刘与小张是一对热恋中的情侣。自相识以来,每逢重要节日,小刘都会精心挑选礼物送给小张,其中包括大额转账、情人节时的名牌包包、七夕节的定制首饰等。此外,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小刘还给了10万元作为彩礼。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因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分手后,小刘要求小张能返还部分礼物及彩礼,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官说法
1.恋爱期间的礼物赠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恋爱期间,小刘向小张赠送的礼物,如名牌包包、定制首饰等,通常被视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属于民法上的赠与行为。这些礼物一旦交付,所有权即转移至小张,小刘原则上无权要求返还。
2.赠与行为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本案中,小刘向小张转账的行为,若未明确表明为借款或其他附条件赠与,通常会被视为一般赠与。
对于大额赠与,特别是以结婚或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赠与,若最终未能实现该目的,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但本案中,双方尚未明确提及赠与的附加条件,且赠与行为发生在双方关系升温之前,因此直接以结婚为目的要求返还可能存在困难。
3.借款与赠与的区分
若小刘在转账时明确标注为借款或双方有书面协议证明为借款,则小张有义务偿还。然而,本案中未提及此类证据,因此更倾向于视为赠与。
4.彩礼的返还
彩礼作为一种民间习俗,是男方在缔结婚姻前向女方给付的财物,具有附条件的赠与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在本例中,小刘向小张赠送的10万元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因此,小刘有权要求小张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数额,还需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彩礼使用情况、有无同居生活等因素综合考量。
1.明确赠与性质:在恋爱期间赠送礼物时,应明确其性质是否为赠与,以及是否附有条件。避免日后因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2.保留证据:对于大额的财产赠与,如彩礼等,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转账记录、收据、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理性对待感情: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要理性对待恋爱与婚姻中的财产关系。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决定。
案例二
案例背景
七夕佳节将至,小李计划为女友小芳送上一份惊喜——某款限量版情侣手表。他提前一周来到市中心的某知名珠宝店预定,当时店员告知他价格为5000元,并承诺会为他保留至七夕当天。然而,当小李七夕当天满怀期待地前往取货时,却被告知因“七夕专属价格”调整,手表价格已涨至8000元,涨幅高达60%。小李感到十分气愤,认为商家此举属于恶意涨价,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官说法
在这个案例中,商家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恶意涨价行为主要受《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制,而非直接由刑法规定。
1.《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适用。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恶意涨价主要指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具体到本案,商家在明知已承诺价格的情况下,利用七夕节日的特殊性,单方面大幅提高商品价格,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涉嫌哄抬价格。
2.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有恶意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将面临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在本案中,小李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商家退还多收款项,并可能促使商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的考量
虽然刑法中没有直接针对恶意涨价的规定,但如果商家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恶劣,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刑事犯罪。但这一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条文进行综合分析。在本案中,商家虽然恶意涨价,但尚未达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因此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
案例三
案例背景
七夕之夜,李明与女友小雨决定共度一个难忘的夜晚,他们选择了一家口碑极佳的餐厅享用美食,并为了增添彼此之间美好的氛围,在餐桌上二人一起对月小酌几杯。约会结束后,李明自信地认为,自己只喝了一点酒,完全有能力安全驾驶送小雨回家。然而,刚驶出不远,就被交警拦下进行了酒精测试。结果显示,李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了法定标准,构成了酒驾行为。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本案中,李明虽然只是出于好意想送小雨回家,但忽视了酒驾的严重性和法律后果。他的行为不仅危及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也触犯了法律。
来源| 莲湖法院
责编| 李鹏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