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4753元,还拒不出庭应诉!看紫阳法院这样做......

时间:2024-08-16 17:53:4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许姗姗

大家都是勤勤恳恳的劳动者

挣的都是辛苦钱

试想一下

老板如果欠着薪水迟迟不发

这个事情想想就糟心!

 

2023年10月,紫阳县洄水镇刘某到内蒙古榆林镇,在同镇村民张某承包的栽树苗工程上干活,刘某干了22天,工资是按件记工,共计5753元,工程完工后刘某等了十几天,直至刘某返乡回家仍然没有拿到工资。张某在刘某返乡回家当天向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拖欠工资5723元”。后刘某多次向张某索要劳务工资,张某均借故拖延。故刘某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劳务工资5753元,并承担其因催要工资产生的交通费及印刷费用共计150元。

紫阳县人民法院洄水法庭受理该案后,立即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张某,了解具体情况。张某表示自己承包的工程还没有结算,目前正在想办法向老板追讨工程款,暂时无钱支付拖欠的工资。法庭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张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并告知其准时出庭应诉。张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主动向刘某支付了1000元工资,后再未支付,并拒不到庭。

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就欠付的劳务工资向刘某出具了欠条,在刘某催要后理应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刘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扣减已支付的1000元,张某还应向刘某支付4753元。关于刘某主张因催要工资及诉讼期间产生的交通费、印刷费150元,刘某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张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已放弃一审中举证、质证的抗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综上所述,2024年4月,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向刘某支付劳务工资4753元。送达判决书当天,张某又支付了1000元劳务工资,后再未支付。刘某就剩余的3753元劳务工资向紫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依原告刘某申请,适用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张某银行账户存款。


作者:许姗姗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