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公司无财产可清偿,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时间:2024-08-21 22:58: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正式施行。近期,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首例适用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案件,就上述情形进行处理,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移动房屋租赁合同,为乙公司提供移动房屋租赁业务,但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款,后甲公司起诉到鄠邑法院。经法院调解,乙公司同意支付租赁款共计108万元。

后乙公司仍不支付租赁款,执行阶段发现乙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调查后发现,乙公司的股东李东,认缴出资额为9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 2049年。故甲公司申请追加李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官在审查后予以准许。李东不服,向鄠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乙公司在外债权超过200万,不具备破产情形,故其不应该被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

法院审理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新《公司法》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李东虽提出乙公司尚有对外债权未收回,但因该债权尚未到位,不能直接清偿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甲公司有权申请追加股东李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向李东主张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乙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东的诉讼请求,李东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官说法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法官正是根据该条规定,判决本应在2049年才履行缴纳股东出资义务的乙公司股东李东,在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提前缴纳出资。

该法条明确规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下加速到期规则,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利益,平衡了债权人和股东权益,再次重申了股东出资义务的合同自由并非绝对没有限制,兼顾了资本认缴制的效益和平等保护民商事主体的公平。(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 鄠邑法院

作者| 李季平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