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3 16:29:0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
但邻里纠纷也是在所难免,
同时随着业主微信群的建立,
很多业主纠纷的“主战场”转移到线上。
如若是在微信群里故意捏造事实、
辱骂其他业主是否构成侵权呢?
基本案情
某小区出车口路两侧因长期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无法顺畅通行。原告为此向交警反映乱停车现象,交警对违停车辆开出罚单。这一行为引发了小区业主群内的热烈讨论,其中有部分业主在群内发表不当言论辱骂原告。原告认为此举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致使名誉受损,故将此事诉至法院。但被告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原告,在业主群内发表意见也是在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原告也当场表示谅解。
法官提醒
生活中,邻里间应当秉持和睦友爱的原则,在解决问题和矛盾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克制,文明用语。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居民们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抖音等网络空间发言时,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否则,均将为自己的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供稿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