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家庭成员要求分割家庭共有房屋,可以吗?

时间:2024-08-26 18:00: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祖孙三代共同建造起房屋,祖母和父母却因家庭矛盾将孙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家庭共有房屋,这种情况法院咋处理

基本案情

原告徐红、刘宇以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将被告刘小宇起诉到法院。其中徐红系刘宇的母亲,刘宇系刘小宇的父亲。2015年,祖孙三代在自家原有三间平房基础上加盖了2层房屋。后来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刘宇与刘小宇的妻子王粉发生矛盾,村、镇组织多次调解,但双方均不欢而散。徐红及刘宇遂将刘小宇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该房屋。

法院审理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付钊法官受理案件后,考虑到原、被告系祖孙三代人,案涉房屋系家庭唯一住房,为了弥合亲情,保障家庭和睦,通过乡贤村干、街办司法所等多部门组织调解工作,终因原、被告之间怨气较大,拒绝沟通,导致调解失败。

经充分审理查明,刘宇已变更为城镇户口的事实及其他案涉事实。法院认为,1.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它的存在是以权利人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为基础的,且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是我国房屋土地规则的一般原则,现刘宇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故其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宅基地系国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基本生活需要,徐红虽未与刘宇在同一户口本,但户口本登记住址同一,且与其共同生活,应当认定徐红与刘宇及其妻、其子刘小宇均为家庭成员。

3.徐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应当以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被告,且因案涉房屋系家庭成员唯一住房,结合徐红年龄及身体状况,需要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照顾,分割案涉住房不利于徐红及其他家庭成员生产生活,并会割裂祖孙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亲情,与国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生产生活的目的相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故对分割案涉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为弥合亲情,付法官还通过刘宇姐姐,积极为引导刘宇与刘小宇重架亲情桥梁。(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宅基地系国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其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是以权利人具有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作为基础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以及其上建造的房屋均享有使用权利,构成共有关系,如果因共有物分割发生诉讼,应以其他共有人为被告诉至法院。

 


文字| 任红霞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