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09:27: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夏日傍晚,原本和谐温馨的广场被孩童撕心裂肺的哭喊和几声狗吠打破...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8日晚,于某正在广场跳舞,其儿子小明在一旁花坛玩耍,而王某将其饲养的两只犬拴在花坛的树旁,且未戴嘴套,后小明被狗咬伤。当晚,于某当即送小明至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小明为左前臂犬咬伤Ⅲ级暴露。后小明五次接种狂犬病疫苗,为此支出费用1,732元。事后,于某找到饲养人王某要求协商解决赔偿,但王某拒绝赔付,小明妈妈于某遂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
灞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其自行携带家犬至人流密集区时,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原告主张医疗费之请求,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票据,经核算,其主张金额与实际票据相符,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误工费之请求,因原告系未成年人,不产生误工损失,该项诉求实为其母于某陪同其就医产生的误工损失,法院酌情认定为300元。关于原告主张交通费之请求,法院参照《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项目赔偿计算标准(试行)》,支持其100元交通费请求。
综上,灞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赔偿小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2132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动物饲养人应当依法依规饲养动物。对于养狗人来说,不得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犬类。另外,携带宠物狗出门时,应当系好大绳,为宠物狗戴好嘴套等,及时制止宠物狗的过激行为,防止其伤人。值得注意的是家长携带孩子出门时,需时刻注意让孩子与宠物狗在内的动物保持一定距离,尽可能降低损害发生的几率。
供稿:灞桥法院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