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8-28 23:02:58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对本村村民进行相应的安置补偿,安置补偿费用按照人口计算,但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户口迁出本村,后又迁回村委会以户口变动为由拒绝补偿,这种行为合理吗?
案情简介
张梦系小胡村村民,她大专毕业后将户口由学校迁回小胡村。2021年,政府征收小胡村部分土地。2022年3月,小胡村村组制定分配方案,小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讨论认为张梦的户口有变动,不同意向张梦分配,张梦多次索要无果,将小胡村村委会及村小组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征地补偿款15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组判断村民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结合当事人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的生产、生活状况、户口登记情况以及农村土地对其是否具有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而非仅凭户口变动过就“一锤定音”。
本案中,张梦因上学将户口迁出,毕业后户口从学校迁出后,未迁往其他地方,又直接迁回被告村组,且其无固定工作,未享受其他替代性社会保障待遇,足以认定张梦具备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被告小胡村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未向张梦分配之行为,侵害了张梦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胡村村组向张梦给付征地补偿款15000元。(文中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土地补偿费是对丧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可以获得。那么如何确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指引》,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综合考虑当事人户籍登记状况、户籍变动原因、当事人是否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以及农村土地对当事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因素综合认定。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服刑将户籍迁出或注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抗辩其成员已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张梦毕业后将户口迁回小胡村,且张梦无固定工作,未享受其他替代性社会保障待遇,足以认定张梦具备小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
来源:鄠邑法院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