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网购二手汽车“以次充好”,退一赔三

时间:2024-09-05 17:22:4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买买买,剁手党们通过网络购买日常百货,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了。网络直播带货的兴起,网购已经变成妇孺皆会的事,甚至通过网络购房、购车也不是新鲜事了。近日,勉县法院审结一起网购二手汽车的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某在抖音平台上刷到吴某卖二手车的短视频,见“质优价廉”便添加了吴某的微信,通过微信沟通购买车辆事宜。几番沟通下来,李某某便通过微信向吴某转账31700元购车款,吴某将一辆力帆X80小轿车从山东托运至勉县。李某某收到车辆后在车管所过户时,被告知该车车架号有打磨痕迹,疑是发生过重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予过户。李某某随即与吴某电话协商,吴某答应给李某更换了一辆众泰T600汽车。车辆收到后,李某某发现该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双方再次协商由李某某将车辆送至维修厂进行修理,吴某承担维修费用。经修理发现该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尤其是发动机修不好,李某某多次与吴某协商无果。保险费、运费、加油、过户费、保养费、修车费等,前前后后两辆车又支出8000多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作为二手车的经营者,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吴某作为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其在出卖给李某的车辆明知车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该事实,致使原告李某某基于认识错误作出购买车辆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吴某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吴某返还货款,原告李某某退还二手车。原告为车辆支出的修理费、保养费、保险费、运费、过户费等属于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吴某应当支付。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被告吴某应当承担购车价款三倍的赔偿责任。

网购二手车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样的商品选择和更便捷的购买方式,但相对实体二手车店,购买风险相对较高,法律纠纷高发。究其主要原因是:1.信息不对称,卖方可能故意隐瞒车辆的真实信息,如事故车、泡水车等以及车辆的历史记录和维修情况;2.虚假承诺;3.合同和法律风险,部分卖家不遵守合同条款,在交易过程中采取欺诈等。为减少风险,建议消费者:1.选择正规渠道购车;2.认真查验车况;3.签订正规买卖合同;4.保存交易凭证、物流信息、票据、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纠纷发生时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稿:勉县法院

作者:王彪 张书豪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