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可轻松打破执行僵局吗?

时间:2024-09-10 09:41:3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代位析产诉讼

是指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恶意处置共有财产,或者怠于处置共有财产意图对抗债务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的诉讼。

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1987年 张某、李某登记结婚。

2005年 张某所在单位为其分配经济适用房一套。

2015年 该房屋经单位房改,由张某、李某出资进行购买,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2年 张某、李某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张某所有。

2021年王某与案外人签订《借款合同》,李某提供担保,因案外人无法偿还借款,王某遂将李某与案外人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对借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后案外人仍未还款,李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

2023年王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与李某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王某此时发现张某名下有房产,但不知李某与张某已经离婚的事实,遂向法院起诉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分割张某、李某的房产,并确认李某享有该房产50%的份额。

01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张某主张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虽然案涉房产仅登记在张某一方名下,但案涉房产系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基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形成的隐名共有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登记即认定房产由张某个人所有,且张某、李某亦未提供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故无法否认案涉房产为张某、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取得的共有财产的事实。但是,张某、李某离婚时已经确认房产归张某所有,且该房产亦未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故王某起诉本案时,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张某。

02 本案王某要求分割共有财产是否应得到支持?

一般来说,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当基于尚未分割或者怠于分割的财产提起诉讼。例如:夫妻二人未离婚并分割财产,或者已经离婚但尚未分割财产,或者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尚未分割财产。本案中,张某、李某已于2022年在人民法院调解下离婚,且在双方离婚协议中,张某、李某已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且该房产自分配时起即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李某离婚后亦未变更房屋登记。张某、李某二人离婚分割房产在前,王某起诉本案在后,故王某起诉本案时案涉房产的所有权人为张某。对于已经确认所有权的财产,王某不具备代位析产的请求权基础,故其请求无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03 债权人该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打破执行僵局呢?

债权人行使代位析产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认,并且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2、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已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已通知财产的共有人;3、除共有财产之外,债务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债务人和共有财产的权利人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尚未分割共同财产。

虽然在穷尽执行措施发现无可执行财产后,债权人可提出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但仍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债务人与其财产共有人怠于分割共同财产或尚未分割共同财产。如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王某起诉本案之前已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并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且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那么王某此时便已无代位析产的请求权基础。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为保证其权益,可提出撤销之诉,在撤销张某、李某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基础上,方可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另外,如果债务人与其财产共有人虽然离婚,但是未分割财产的,债权人仍可就未分割的财产请求予以分割析产。

法官提醒

债权人如果想通过代位析产诉讼实现债权,应当尽早对债务人及其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或者确定债务人与其配偶是否离婚并分割财产,及时提起代位析产诉讼或者债权人撤销之诉,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王梦圆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