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碑林法院 | 法槌遇见风俗 祭奠权该如何保护?

时间:2024-09-11 09:35:2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祭奠作为一种风俗习惯,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占据非常重要且独特的地位,是对逝去亲人悼念和寄托哀思的传统习俗,祭奠权是一种衍生的民事权利。现实生活中因安葬、骨灰安置、墓碑刻名等引发的祭奠权纠纷时有发生。

不久前,西安碑林法院民一庭罗艳琴法官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姐姐将弟弟诉至法院,要求把自己的名字刻在父母墓碑上。

该案中,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其父母先后于1991年、2020年去世。庭审中,原告提供父母墓碑的照片,显示墓碑上儿女处无原告的名字。被告辩称其父亲的墓碑系母亲生前所立,母亲早在2002年就书写脱离母女关系的便条。至于母亲的墓碑非被告所刻,墓碑上未镌刻原告的名字不是被告的意思表示,若原告要自己加名或重新立碑被告也不会阻拦。后碑林法院以原告未能举证墓碑上未镌刻其名字系被告所为驳回原告诉请。原告不服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一般来说,享有祭奠权的主体是与祭奠对象(死者)存在着亲属关系的人,这里的亲属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包括三代以外的其他具有亲属关系的人。

生活中,因祭奠权引发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

1.未被通知逝者去世或举办葬礼引发的纠纷;

2.因安置墓碑或骨灰引发的纠纷;

3.因墓碑署名引发的纠纷;

4.因祭扫墓地、参加吊唁引发的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没有对祭奠权予以明确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一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相关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祭奠权的行使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属于人格利益范畴,应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

祭奠权受到侵害时如何保护?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祭奠权受到侵害起诉至法院,却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亦会有败诉风险。

依法保护慎终追远、孝亲和睦的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既是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人民法院在新时代良好家风建设中发挥审判引领的重要举措。祭奠权产生于亲情,也应以维系亲情而存在,逝者已矣,生者应带着对死者的爱与怀念,以祭奠的方式、以亲情为纽带维护和谐的家庭关系,相信这也是逝者的最大心愿。

 


作者: 唐寰宇

编辑:许沥心

责编:马宁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