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13 10:22: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件快报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结了一起理财产品“飞单”案件。马某花费百万购买了某银行理财经理黄某推荐的理财产品,遭遇“飞单”,导致血本无归,损失惨重,马某认为该银行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遂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驳回了马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2013年,原告马某在被告某银行理财经理黄某的介绍推荐下,购买某理财产品,并通过该行将100万元转至某投资中心账户。2014年起,马某陆续收到名称为秦某的第三人转账合计31万元,并备注利息11万元,投资款本金返还20万元。2023年,马某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举报“某支行理财经理黄某‘飞单’相关事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出具调查意见书称:马某购买的理财产品为未经某银行总行批准的金融产品,也并非某银行自营或代销的理财产品,属于黄某私自销售。原告认为某银行理财经理在工作场所夹带私货,欺骗消费者,故该银行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莲湖法院民三庭史琳法官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马某签署的协议及涉案理财产品的相关文件中,均未体现该理财产品的发行、管理、运作等与被告存在关系或应其承担任何责任,且两笔利息支付的户名均非被告。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马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所谓“飞单”,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凭借工作便利,私自销售非所在公司发行的或非公司授权和达成委托销售关系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甚至利用职务之便,行诈骗之事。
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理性谨慎,“擦亮慧眼”。高额利润固然让人心动,但资金安全更为重要。法谚有云“再强大的规则都保护不了权利席梦思上的酣睡者,也磕绊不了掘金梦里的舞步。”
来源:莲湖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