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借刷信用卡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时间:2024-09-13 10:40:4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在日常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领卡人)将自己申领的信用卡交付给另一方(用卡人),由另一方套现资金,因用卡人不能按时向发卡银行还款,向领卡人出具借条,但是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期限内未能还款,领卡人依据借条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对于此类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民间借贷?

张某向马某借款25000元,马某出借给张某现金15000元,并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张某,张某拿到信用卡后消费透支10000元,到信用卡还款之日,张某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为避免法律风险,马某自行将信用卡透支金额还清。见张某 迟迟未履行25000元全部还款义务,马某便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25000元全部借款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张某对于总金额25000元债务并无异议,但承办法官认为现金借款15000元,确系民间借贷纠纷,可剩余10000元信用卡消费的部分应当如何认定处理,信用卡是否能够出借给他人使用?诸多问题需要综合考量。

信用卡持卡人可在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但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可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者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即信用卡“套现”、“出借”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通过信用卡“套现”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更不能通过“套现”向他人“出借”,该“出借”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张某应当向马某返还因该出借行为取得的财产。经过法官释法答疑,原被告都认识到信用卡“出借”、“套现”等行为会给个人及银行带来严重后果,马某亦放弃了利息请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马某借款15000元;返还马某财产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出借、出租、出售信用卡存在以下风险:

一、个人征信受到不良影响。信用卡被透支消费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报告中有银行信用卡逾期信用记录时,个人征信会受到不良影响。

二、需偿还信用卡本息。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银行不受实际使用人有无偿还能力的影响,担保偿还信用卡本息的仍是出借人。

三、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将信用卡肆意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非法套现、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出借、出租、出售人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供稿:城固法院

作者:赵丽侠、刘娜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