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0 10:32: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莲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判令小区对影响邻居的私建“阳光房”进行拆除,当事人服判息诉,邻里多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案件详情
原告罗大爷家住平房,住在其对面的被告桂大爷,在两家房屋中间的通道处建起了一座玻璃“阳光房”,这不仅影响罗大爷家的通风、采光,桂大爷家空调外机产生的热量,以及下雨天雨水打到玻璃上的噪音,更是让罗大爷苦不堪言。双方的矛盾多年都无法化解,无奈之下,罗大爷向莲湖法院提起诉讼。
任秋玲法官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后认为,桂大爷搭建的阳光棚玻璃屋顶延伸部分距离原告家中窗户距离仅约20多厘米,空调外机亦不符合《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中关于“空调外机与相邻房门窗距离”的规定,桂大爷所建“阳光房”确实对罗大爷家居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故判决被告拆除“阳光房”并移走空调外机。判决后,被告自觉履行。
典故有云“千里家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搭建“阳光房”本是为了提升生活质量,但却只顾自己利益而妨害了邻居的生活,最终引起矛盾纠纷,法院依法判决拆除,可谓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固然有权利改善居住条件,享受美好生活,但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相邻权利人的利益,唯有将心比心,方能构建和谐社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作者:张嘉晖
编辑:许沥心
责编:李鹏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