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4 16:24:1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23年,原告通过被告公司在长春举办的家博会,购买了案外人某家具公司的家具一套。原、被告于当日签订《家博会专用订金单》。
订金单签订后,原告向销售人员支付订金3644元。原告多次催促,销售人员均以货物在物流中搪塞,最终货物也未交付。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展销会举办方,对其监管缺失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赔偿订金损失3644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因本案原告在外地,系被告公司在长春举办的家博会而产生纠纷,为节省原告诉讼成本且考虑到本案标的额较小,承办法官了解后,立即通过电话和线上平台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但被告主张其并非家具销售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原告又不是和我们签订的合同,原告应该去起诉该家具公司!
法官: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对家博会举办者的信赖而购买家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作为展销会的举办者,你公司需要维护展销会的经营秩序,有义务保障在自己举办的博览会中展出的家具应当符合产品质量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义务。
被告:那家具公司作为销售者难道不用承担责任吗?
法官:展销会的举办者在向消费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在法官向其释法明理后,原、被告当场达成调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现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收到款项后,向法院寄来一封感谢信,感谢承办法官在办案时耐心倾听和公正判断,让案件得以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
雁塔法院民三庭 杨冉法官
展销会的举办者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间接的营销关系,消费者在一定程度上出于对展销会举办者的信赖而订立合同关系。同时,考虑到展销会结束后,销售者往往变换经营地点,消费者直接向销售者追偿有诸多困难。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该规定也对展销会举办者对入驻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和信用程度提出了更高的审查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来源:雁塔法院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