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5 10:55:3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法官,上次我的案件是三位法官审理的,为什么这次是你一个人审理啊?你一个人审理能保证公平公正吗?”
上述问题已由镇巴法院泾洋人民法庭承办法官给当事人进行解答、打消其疑虑,为更好向大众普法,我们以一审民事审判为例,简单来说,法院会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决定案件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普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意味着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即独任制;但独任制并不意味着案件即是简易程序,具体有什么区别,我们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向大家进行解释。
Q: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有哪些?
A:一、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即民事一审案件中,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Q:简易程序简化在哪里?
A:一、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即人们常说的由一名法官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注意: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Q:普通程序就是多人审理案件吗?
A:基层人民法院民事一审案件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按照普通程序审理,也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审判员2人+陪审员1人/审判员3人+陪审员4人)或者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案件。
Q:案件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需要在多长时间内审结案件呢?
A: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并不意味着对于案件证据材料的认定、事实调查部分进行简化,而是将送达手续简便、审理期周期缩短,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经济、时间和精力上的负担,还能及时有效地解决民事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
作者:吴梦月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