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 | 释法说理巧解探望权难题

时间:2024-09-26 10:12:52来源:作者: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定期与子女见面、联系、短暂共同生活的方式来实现离异家庭之间的亲子互动,最大程度降低离婚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促进未成年人子女的健康成长。勉县法院在执行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时,法官感受最深的就是:“离婚只是父母不再相爱,但他们对孩子的爱从未离开”。

夏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离婚后女儿由夏某抚养,儿子由吴某抚养。调解书生效后,夏某以吴某拒绝其探望儿子为由,向勉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查阅案件后,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判,由于该案对于探望权在生效法律文书中约定的探视时段多、周期长,该案若处理不当,极有可能衍生其他执行案件,不仅增加当事人负担,且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应当从维系亲情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着力,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随即联系双方当事人,经过沟通了解到,吴某认为儿子目前正处于性格塑造期,需要严加管教,不履行协助、配合探望义务的原因主要考虑孩子的学业。另一方面,夏某与吴某离婚后在探视孩子时,曾情绪过于激烈,甚至与吴某的母亲发生过肢体冲突,拒绝探视的原因亦有保护孩子身心健康之意。夏某思子心切,也是想能多关心和照顾孩子。

了解到双方的出发点都是“爱子”,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到场进行执行和解、谈话。以情出发,向双方强调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和关怀,父母的争吵,离异已经给孩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切不能再在孩子的伤口上撒盐,孩子愿不愿意接受探视,应听从孩子的内心愿望,而不能由父母任何一方武断决定。申请人夏某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学业进步才是最重要的,决定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避免产生新的矛盾。被执行人吴某也表示在以后履行协助、配合探望义务时会注意方式方法,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多沟通多商量,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释法说理

从法理上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8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从情理上来讲,左师公曰:“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父母对孩子的爱是伟大的,爱孩子,陪伴孩子一起成长,也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义务。在面对探望权纠纷时,多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多加沟通,为孩子营造一个温馨的成长环境。


作者:石矗 闵佳

编辑:赵佳欣

责编:翟力强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