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9-26 10:09:3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经审理认为,李飞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丰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王旭无事故责任……”
“对对对,我无责!”
“故王旭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哎哎哎,我无责还要赔钱?”
这是怎么回事呢?请继续往下看!
某日,李飞驾驶小型轿车在高速路上行驶时,与已发生事故停于一、二车道的张丰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右后部碰撞,碰撞后李飞驾驶的小型轿车继续前冲,其车左前部又与已发生事故停于前方应急车道王旭驾驶的小型轿车右侧前部碰撞,李飞受伤。后李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王旭无事故责任。
后李飞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丰、王旭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庭审中,被告王旭反复辩称其车停在路边,并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明其无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法官当庭对无事故责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释法明理。最后判决王旭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原告损失。(文中均系化名)
交强险的“无责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一项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险种。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无责赔偿”主要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公益性等特点。
“无责赔偿”的条件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强制保险责任虽是一种法定赔偿责任,但是他的赔付不是无条件的,并不是所有的无责方的保险公司都要承担无责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承担法定赔偿责任必须的前提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无责车辆与受害人发生碰撞或者无责车辆通过其他物体间接与受害人发生碰撞,都视为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内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如果无责车辆没有与受害人发生碰撞,则不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注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无责并不代表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实际条件界定。
来源:鄠邑法院
作者:张庆鸾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