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 | 好意搭乘出事故 法官巧判止纷争

时间:2024-10-09 16:56:3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吴法官,为了我这个案子您可是操碎了心、费了不少力,赔偿款我已经全部拿到了,真是太感谢您了!”9月28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刘某将一面印有“心系百姓心中难,定纷止争显奇效”的锦旗,亲手送到了办案法官的手中,为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高效专业的工作作风点赞。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和李某与被告张某一同在外地务工,平时关系也不错,临近过年时,张某准备开车回老家,刘某和李某因没买到回家的火车票,于是找到张某商量一起搭顺风车回家,张某欣然答应。未曾想,在回家的路上,张某驾驶的车辆与一辆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二原告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而二原告在此次事故中不负责任。随后,二原告将张某、货车司机及雇主、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经过

本案原被告共七人,涉及侵权、雇佣、保险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案情较为复杂,经过多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依据自己掌握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展开了激烈且充分的辩论。庭审结束后,综合全案证据,充分考量案件具体情形,依法作出判决。

判后答疑+督促履行

在宣判环节,办案法官将所有当事人组织到一起,现场进行判后答疑。首先向原告详细解释了各项损失的计算方式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分配;随后,用通俗易懂的话语解答了关于“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宣判结束后,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也在履行期内支付了全部应付款项。

法官提示:什么是好意搭乘?

好意搭乘是指经车辆驾驶人同意,无偿搭乘他人车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通讯员:汉阴法院 俞小华)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