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 | 全流程释法说理“一揽子”调解37案

时间:2024-10-14 17:03:4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这一结果离不开您的辛勤付出,您将‘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落到了实处……”“我们被刘老师的敬业精神和耐心而深深感动……”这是西安未央法院速裁审判庭化解的一批保理合同纠纷,刘晓国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全流程释法说理,以过硬的专业能力将复杂案件抽丝剥茧,帮助当事人理清债权债务关系,以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打动当事人,最终促成37案“一揽子”调解,并主动督促复杂的调解方案履行,原、被告均送来感谢信向法官表达谢意。

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系西安未央区某项目的开发商,因对20家下游分包方或供货商共6000余万元债权未付,20位债权人遂与原告签订《公开型无追索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将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某保理有限公司。原告依约向应收账款债权人支付保理融资款,被告出具《回执》确认债权转让事项,同意履行应收账款付款义务,但被告始终未向原告付款,原告诉至法院,并将20家分包方、供货商列为第三人,同时对被告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

案件化解过程中,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应收账款数额等内容均有分歧,原告主张案涉纠纷系保理合同纠纷,被告则认为应按照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等基础合同关系处理,并提出第三人供货数量不够、货物质量瑕疵、工程质量问题等抗辩,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事实争议大、且当事人众多。

法官首先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规定,对案涉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详细阐释和准确认定。随后,组织原、被告及20家第三人公司就应收账款数额进行逐一核对,并就争议事项进行清晰准确的释法说理,如“合同未约定数量瑕疵检验期限的,收货人应在收货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提出,未提出应视为数量符合约定……”“合同明确约定了质量瑕疵检验期限,收货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历经数次释法说理和调解,各方当事人对法律关系性质、自身的权利义务、债权数额均有清晰的认知,更被刘法官实质化解纠纷的诚意所打动,最终促成原、被告达成分批付款、分批解除保全措施的调解方案,调解协议内容长达2000余字,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因调解方案复杂,流程节点多,调解书送达后,在每一个履行节点,刘法官均联系当事人督促履行,确保当事人权益落到实处,避免案件进入执行程序。10月9日,在法官的督促下,被告已履行首笔付款义务,原告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原、被告均送来感谢信,字里行间表达了对未央法官发自肺腑的感谢。

一批案件的圆满解决,两封“特别”的感谢信,是刘法官坚持全流程释法说理的成效,也是他爱岗敬业坚守初心的回报,更是速裁审判庭坚持司法为民、实质解纷的缩影。

下一步,速裁审判庭将继续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触角,强化全流程释法说理,落实好“既要义正辞严讲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诱讲明‘事理’、感同身受讲透‘情理’”的工作要求,不断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及时化解、有效化解,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体悟到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领和人文关怀,有效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杨晏)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