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商家应当按传单上的促销价结算吗?

时间:2024-10-14 17:30:4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小李在步行街收到一张传单,上面写着“土星家电城,喜迎店庆,爆款促销,欢迎选购!”小李对传单上的一款笔记本电脑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传单上有这款笔记本的图片,并配有文字:“迅捷NB360笔记本电脑,劲爆价4888元/台,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来到土星家电城购买笔记本电脑,然而,他在收银台结账时被告知,用于促销的电脑已卖完,现已恢复原价5888元。请问,小李能要求土星家电城以4888元卖给自己这台笔记本电脑吗?

《民法典》第472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内容具体确定;
  2.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473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解读:传单上面明确刊载了产品型号、单价,内容具体确定;“促销期内,保证现货供应”则表明要约人具有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该传单已经构成要约,小李在传单上注明的促销时间内前来购买笔记本电脑,土星家电城应当按照传单上写明的价格向小李出售。

 


供稿: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赵万冬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