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4 17:09:07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近日,西安临潼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案,临潼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李某诉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临潼区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王某支付李某工程款24万。调解书生效后,王某逾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李某向临潼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临潼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王某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并裁定冻结了其名下的多张银行卡。而王某为逃避法院执行,明知其银行卡被冻结,却一直使用他人银行卡结算其在外承揽工程的工程款,金额达数十万元,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
检察官释法:
本案中,王某有能力执行法院的生效裁定,但拒不执行, 不仅侵犯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同时也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在受到刑事处罚后其民事责任并不会免除,法院仍会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除了会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外,如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切勿抱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否则将会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西安临潼检察院
作者:李恩玲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