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18 09:28:14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2016年1月,潘某夫妇购买了西安市碑林区某小区的一套顶层房屋,该房屋的次卧及客厅与该楼栋的电梯井紧邻、共用一面结构墙。自2021年起,潘某夫妇发现电梯运行期间经常发出异常噪音,由于电梯噪音较大,造成潘某夫妇相继出现失眠、心悸、头痛、精神萎靡等不良症状,正常作息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为了确认房屋内的噪声是否超出正常限值,潘某夫妇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室内噪声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案涉房屋噪声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标准限值。潘某夫妇遂多次与作为开发商的某建筑公司及小区某物业服务公司交涉,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噪声始终未消除。故潘某夫妇向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建筑公司及某物业服务公司立即对涉案电梯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措施,排除噪声污染并支付精神抚慰金及诉讼费用。
为了深入了解案情,明确噪声污染的程度及噪声的来源,该案的主审法官梁媛承办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社区工作人员及电梯维保人员前往该小区的涉案房屋,分别对房屋各个位置室内声环境进行了现场勘察,并同步录像,发现在电梯运行过程中,次卧及客厅均能不同程度感受到噪音的存在,主要原因系电梯在运行时的低频噪音,以及电梯到达顶层时因碰撞发出的轰鸣声。经现场电梯维保人员分析,低频噪音主要来源是电梯老化后的结构传声,碰撞的轰鸣声系电梯抱闸制动器故障导致,同时因为电梯风机老化,也产生了部分噪声。
虽然经过现场勘验,双方对噪声来源无异议,但某建筑公司及某物业服务公司仍不同意承担责任,理由是其认为潘某夫妇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依据、评价标准均非针对居民住宅内设备结构噪声,不足以证明噪声超标。而且即使电梯噪音超标,应由目前的电梯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进行维护,采取降噪措施并非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责任。双方在现场产生了较大分歧,且均情绪激动,争执不下,各不相让。
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梁媛法官认为为了避免矛盾升级,只有组织相关单位对电梯采取隔音降噪措施才能从根源解决矛盾,达到案结事了的最优结果。于是,梁媛法官先告知某建筑公司及某物业服务公司,开发商、物业公司分别在电梯安装、设计及维护管理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并介绍类案判决结果,扭转某建筑公司及某物业开发公司的态度。同时,积极联系潘某夫妇,建议其拿出维修降噪方案,并逐步推进电梯隔音降噪的整改。具体整改过程为:首先,联系某物业服务公司出资更换了电梯的报闸制动器,彻底消除了碰撞产生的轰鸣声。之后,又协调某建筑公司和某物业公司更换了电梯老化的风机。最后,对于电梯老化产生的结构传声,督促某建筑公司联系电梯厂家上门维保,经检修得知,随着电梯运行,设备逐步老化的情形无法避免,梁媛法官又按照维保人员的建议,与某物业服务公司协商在电梯轿厢增加了整封板,尽可能控制噪声的传播。
采取上述整改措施后,梁媛法官再次前往涉案房屋,经双方当事人在场确认,噪声已经明显降弱。看到双方因噪声减弱矛盾缓和,梁媛法官随即展开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就损害赔偿协商一致,调解结案,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近年来,因电梯、供电等公共设施产生的噪音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日益增多,安静和谐的环境是人民群众心之所向。一起因电梯噪声引发的案件最终在法院的引导下圆满解决,体现的是碑林法院司法为民的温情,以及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决心。也呼吁全社会应当增强噪声污染防治意识,自觉减少社会生活噪声排放,共同维护生活环境的和谐安宁。
作者| 姚雯娜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