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22 17:28: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小小烟卡魅力大,三五成群笑哈哈。红塔山、七匹狼,中华、利群、金猴王。
你能想象,还在上小学的孩子们对这些烟厂的名字如数家珍吗?最近一段时间,家里有娃的家长们应该会发现,他们有时候会玩一种似曾相识“新”的游戏——拍“烟卡”。
将卷烟盒上的烟标剪裁下来,再折叠制作成“烟卡”。三五成群趴在地上,轮流用力拍打,谁能将“烟卡”拍翻了面,谁就能带走。从本质上说,这和以前流行的拍火柴盒、拍卡牌、拍纸片等游戏是一个玩法,但隐患就出在这“烟”上。
“烟卡”风靡,似有隐忧
“拍“烟卡”把手指拍断了!”这样的新闻既好笑又无奈。日前,有家长在网络上发帖说,自己的孩子最近在玩拍“烟卡”的游戏时用力过猛,导致两根手指断裂,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结果,网友炒成了一锅粥。有的人认为,家长小时候也玩过类似的游戏,不用管得太严;但有的人却说,发现自家小孩天天翻垃圾箱找烟盒,甚至有偷偷买烟的情况。甚至有媒体经过调研发现,目前的“烟卡”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烟店折叠;二是专门的单位制作、印刷、生产;三是孩子自己折叠。
虽然拍“烟卡”只是一个简单的游戏,有娱乐的性质,但不得不注意的是烟与孩子的距离,这可开不得玩笑。与之相关的法律提示,值得大家认真阅读!
首先,香烟属于特许经营商品,不允许随意生产、销售。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不仅如此,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志,也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尤其应该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含电子烟,下同)、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不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所以,拍“烟卡”看起来事小,其实并不小。“烟卡”背后可能触发连锁的社会问题,比如促进未成年人吸烟、助长校园暴力、影响学业……谨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从学法开始!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孩子们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不仅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也需要家长从我做起,从学法懂法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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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三条: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五条: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第十四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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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三)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五)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六)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七)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八)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九)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十)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一)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少年强则国强
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知识还有很多
每条法律都是
让未成年人能在
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供稿: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张园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