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中标后未签订合同,损失怎么办?

时间:2024-10-30 10:20:16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招投标作为一种更加公正、透明的市场交易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设计、设备采购等商事领域被广泛运用。

在招投标过程中已经中标

但未签订正式合同

在此期间的损失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2021年3月,A公司作为招标单位委托C公司代为招标,对内蒙古某繁育基地项目两个标段的工程制作《招标文件》,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投标保证金交至投标代理人指定账户。B公司进行投标并向投标代理人指定的账户支付了两个标段的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2021年4月,招标人A公司、招标代理机构C公司分别就上述2个标段的工程向B公司发出2份《中标通知书》,告知B公司为中标人,同时告知接到该通知书后30日内到A公司指定地点签订工程合同。

2021年5月,B公司向招标代理C公司支付二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318800元,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559800元;支付了三标段的招标代理费服务费305400元,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486900元。

直至2023年,A公司未与B公司就上述两个项目签订合同。2023年6月,招标代理机构C公司向投标人B公司退还了投标保证金200000元。但A公司、C公司均未向B公司退还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费,故B公司将A、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返还。

法院审理

雁塔法院昆明路法庭 王丹法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条约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查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从该内容可知,招标代理服务费、编制费的承担主体实际系招标人A公司。B公司之所以缴纳该部分费用是因为其依据投标文件中,招标人A公司将上述费用由中标人直接支付给招标代理C公司,并将费用计入项目清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C公司在案涉招标代理活动中实施的法律行为后果应由A公司承担。

B公司通过招投标活动,在中标后,基于合同成立而产生的信赖,支付了原本应由A公司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A公司最终又未与B公司签订合同,故应由A公司向B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雁塔法院判决由A公司向B公司赔偿招标代理服务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费及相应利息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供稿| 雁塔法院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栏目协办|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