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09:26: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一诺千金”出自西汉司马迁《史记·季布栾布列传》:“得黄金百斤,不如得季布一诺。”形容一个人信守承诺、言出必行的品质。这个成语反映了中华民族对诚实信用的重视和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近日,西安碑林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关于口头承诺但拒不履行的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通过案例认识“诚实信用”这一做人处事的基本原则。
买卖不成仁义在,原本承诺的事项为何难兑现?
小何与小张系朋友关系。2019年3月小张经营的酒吧开业。基于二人多年朋友关系,小何便向小张的酒吧投资120000元,占股比例2%。2021年10月,酒吧因经营不善倒闭,小何与小张以及其他各股东协商退股清算事宜。初步核算后,小张退还小何投资款8000余元,同时小张还口头承诺向小何再额外补偿10000元。小何基于对小张的信任,便爽快的答应了上述方案。
2022年2月,小何微信中询问小张:“哥,我下个月中旬需要用钱,能不能把那10000元赶3月中左右给我啊。”小张回复:“暂时给不了,店里最近刚复工,也比较难,等到下半年了。”2022年6月,小何依约询问小张:“哥,你看那10000元最近方便给我不。”小张回复:“我知道钱这个事,今年店里不景气,等把欠小红的钱给完了就给你。差不多到年底了。”此后,在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小何多次向小张催要10000元,小张则百般理由推迟支付补偿款项的时间,甚至玩起了失踪。最终,在等待近3年时间仍无果后,小何一气之下将小张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张支付10000元补偿款。但是小张到庭后辩称“当初我认为小何投资酒吧未赚钱,我觉得小何人不错,我才给小何说等我其他生意好点了,我个人给你拿一万元,这和酒吧退股一事没有任何关系。现在小何将我起诉至法院,我二人情谊已尽,我要撤销向小何的赠与,不同意支付10000元。”
车无辕而不行,人无信而不立。承诺的事项应当履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案涉酒吧倒闭清算时,被告小张基于原、被告之间的合伙投资关系以及对原告小何投资酒吧亏损作出向原告小何补偿10000元的约定。同时,被告小张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向原告小何承诺需要延期支付10000元补偿款。因此,被告小张的口头约定属于双方达成退伙清算协议的组成部分,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内容真实、有效。被告小张辩称该口头约定属于赠与,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小张的意见。故被告小张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遵守双方口头约定向原告小何支付10000元补偿款。
该案一审宣判后,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历来信奉诚实守信,用“一诺千金、立木为信、一言九鼎”等成语典故凸显诚信的分量。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道德基础。同时,诚实信用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秉持诚实、善意,信守承诺,讲诚信、重诺言、守信用。诚信原则对于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王喆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