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1 09:43:11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如今,微信APP已成为人们的日常社交工具,在微信群里被人辱骂,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西乡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原告方文华(化名)夫妇与被告陈开勇(化名)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琐事产生矛盾,陈开勇为报复二人,在百余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内,针对方文华夫妇发布不当言论,捏造二人婚内出轨、打骂老人、辱骂邻居等虚假事实。方文华认为陈开勇的言论对二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遂向法院提起名誉权纠纷诉讼,请求判令陈开勇在微信群内公开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被告陈开勇在微信群中捏造关于原告方文华夫妇虚假言论,致使涉案微信群成员陷入错误判断,进而降低对原告夫妇品德、声望等的评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陈开勇发表的涉案言论构成侵犯原告名誉权,并使方文华夫妇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的痛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开勇在涉案微信群内公开向方文华夫妇赔礼道歉,并赔偿方文华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微信群作为具有一定公共属性的信息交流平台,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不能成为不当言论的“滋生地”。法官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作为一名自然人,在与他人发生冲突时要冷静处理,不得随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编辑:许沥心
责编: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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