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需全额返还吗?

时间:2024-10-31 17:05:02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基本案情
妻子李某与丈夫吕某于2000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共同生活至今。2022年,吕某与杨某通过打牌相识,并自当年8月开始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吕某多次通过微信多次向杨某转账。2023年,李某发现吕某和杨某之间的关系,多次制止并让吕某写下保证书,要其断绝与杨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吕某仍与杨某保持往来并赠送财物。李某遂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要求杨某将吕某向其赠与的全部财产予以返还。
法院审理
李某向阎良法院申请,调取了吕某与杨某在2022年8月后,互相之间的微信转账记录,抵减之后,吕某向杨某转款近50000元。审理中,杨某承认与吕某之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同意返还李某25000元,认为另一半款项系吕某个人的赠与。
阎良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和杨某自2022年8月开始便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吕某向杨某转款近50000元,该财产系李某与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吕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上述财产赠与杨某,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杨某取得诉争款项并非善意,而吕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其妻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将诉争款项赠与杨某,该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杨某返还全部案涉款项。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杨某已主动返还了全部款项。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既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可以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财产。
作者| 王惠惠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