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1 16:55:13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回顾】
林女士在使用A公司的读书软件时发现,该软件获取了自己的微信好友数据,且在自己没有进行任何添加关注操作的情况下,自动为其“关注”共同使用该软件的部分微信好友。此外,该读书软件默认向“关注我的”好友公开林女士的“读书想法”等阅读信息。林女士在使用读书软件的过程中还发现,即使与自己的微信好友在该软件中没有任何关注关系,也能够相互查看对方的书架、正在阅读的读物、读书想法等。林女士认为读书软件未经自己允许公开读书信息等行为,侵害了自己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于是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停止侵害行为,并在读书软件首页对自己赔礼道歉。A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林女士的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
【法官说法】
微信好友信息及读书信息是用户在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并且这些信息还指向特定的用户,因此均属于个人信息范畴。根据《民法典》及《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原则上应向个人告知并取得个人的同意。读书软件收集林女士的微信好友信息,自动关注与其共同使用该软件的微信好友,并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林女士的读书信息,这些行为并未以合理的“透明度”告知林女士并获得其同意。因此,A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处理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及公开透明规则,侵害了林女士的个人信息权益。
隐私与个人信息之间存在交叉,在判断个人信息是否属于私密信息时,应当结合信息内容、处理场景、处理方式等,进行符合社会一般合理认知的判断。本案中A公司获取林女士的微信好友列表的目的在于,获取好友列表后扩展阅读社交功能,并不刺探林女士的真实社交关系,结合处理目的,该联系人列表未达到私密性的标准;而林女士被公开的阅读信息本身不足以使他人形成对林女士人格的刻画,进而侵害其人格利益。因此A公司未侵害林女士的隐私权。最终,法院以A公司构成个人信息侵权为由,判令A公司立即解除林女士在读书软件中与微信好友的相互关注,立即停止将林女士使用读书软件生成的信息向其共同使用读书软件的微信好友展示的行为;综合考虑侵权方式、范围、情节等,法院判令A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林女士道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供稿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作者:葛钰瑶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
普法时刻栏目协办: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云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