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上门听证促公信 释法说理显温情

时间:2024-11-27 17:26: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法律有尺度,司法有温度。为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近日,针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件,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将公开听证会开到“老百姓家门口”,为群众带来一场“别开生面”的普法宣讲。

案件详情

2024年6月28日,因近日玉米成熟,夜间野猪频繁下山偷吃玉米,谭某某伙同李某某在谭某某玉米地内安装了三副捕兽夹用于狩猎野猪。2024年7月10日早上,同村村民邹某某路过时右腿被捕兽夹夹伤,随即报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在谭某某玉米地中查获夹钳式捕兽夹三副、捕获20斤左右小野猪一只。经认定,李某某、谭某某使用的捕兽夹为禁用工具。

全面审查+宽严相济,执法办案显温情

李某某、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符合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不容情法亦有情,司法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更重要的是预防、教育和挽救。承办检察官考虑到谭某某的田地靠近山林,其二人安装非法捕猎工具的主要目的是防止野猪毁坏庄稼,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李某某、谭某某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上门听证+普法宣传,法治宣讲进“家门”

为充分征求意见,承办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听证员一同来到案发地,组织召开了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当地派出所民警、村民代表等受邀参加会议。听证会上,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充分了解案情后进行认真讨论和评议,均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谭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检察官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法治教育,告诫其要做守法公民。同时,对在场的村民代表开展法治宣讲,选取村民身边常见的非法狩猎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帮信罪等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讲解,剖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为村民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引导村民学法、用法、守法,鼓励大家通过架设铃铛、报告狩猎队等方法防范野生动物侵害农作物。“‘零距离’普法增强了群众遇到问题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真真切切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村民代表、当地村委会李主任如是说。

检察官提醒

非法狩猎行为不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危害生态系统,同时也会触犯刑法。即便因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轻罪并非无罪,不诉并非不罚,还是会面临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广大群众切勿在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保护野生动物,共建美丽家园!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非法狩猎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禁猎工具和禁猎方法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汽枪、毒药、炸药、地枪、排铳、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捕鸟网、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什么是禁猎区、禁猎期?

根据《镇巴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禁猎区是指:全县境内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林地,各级自然保护地、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省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鸟类迁徙通道,各级公路(含村级公路)、铁路两侧1公里以内的区域,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

禁猎期是指:上述禁猎区以外的区域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其中:野猪的禁猎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4月30日)。

 


供稿:汉中市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袁文君

编辑:许沥心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