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4 10:21:35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
案情介绍
2022年6月15日,李某创作的摄影作品取得了中国版权登记,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2024年8月24日李某发现A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其摄影作品,李某认为A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商业性使用,系侵权行为,侵犯了自己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李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大荔县人民法院。但A公司辩称,自己在转载使用该摄影作品时,标注了稿件来源为网络,且李某在发表该摄影作品时并未注明“禁止转载”,说明李某默认在网络上传播该作品。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了案涉摄影作品的原始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经公证的A公司侵权事实快照,在A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足以证明李某享有该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A公司未经授权在公众号上使用了案涉图片,侵犯了李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外,擅自使用他人上述作品的,构成侵权。通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李某与A公司达成和解,最终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
近年来,自媒体发展迅猛,很多人没有意识到自己在使用图片中可能已经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单位、企业或个人在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进行日常宣传、运营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图片、音乐、文章等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否则可能会构成侵权。
作者:田雷
编辑:赵佳欣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