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主动接受人大机关监督刍议
时间:2014-08-02 13:04: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蒋林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法律正确施行的重要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检察权被随意使用或滥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将受到严重损害。因此,宪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的法定义务,是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直接体现,是深化检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促进检察权公正、廉洁运行的有力保障。
一、充分认识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意义
人大代表来自于社会各个阶层,由人民群众选举,代表各阶层人民群众的普遍意志和根本利益。检察机关听取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对密切联系群众,全面正确履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职责,顺利开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公正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检察机关要实施好法律监督,就必须认真、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进一步疏通自身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以积极主动的姿态接受监督、改进工作。
二、准确把握接受人大监督的总体要求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深化对接受人大监督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拓展接受人大监督的渠道,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依靠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同人大代表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和方便;注重联系工作的及时性和经常性,让人大代表及时深入了解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事项、重要活动和检察工作中的困难,争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于人大代表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办理、彻底解决,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复。
三、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途径方式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既是我国国体、政体的规定,是一条宪法原则,也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保证。
(一) 建立主动性的代表联系制度
检察机关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要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甚至人民群众的联系和沟通。应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工作,或针对专项工作、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专题邀请视察,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健全人大会议会前、会中、会后与代表的联系沟通机制,适时将检察机关的阶段性工作情况、重大的检察工作改革情况、开展某项专项斗争或专项治理的情况介绍给代表,听取他们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代表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组织检察干警旁听人代会、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发放问卷、登门走访、赠送有关材料等形式,主动征求和搜集各级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还要创新联络方法,加强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部门建设,配齐配强人员,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严格办理质量、程序、时间要求,着力解决代表提出的实际问题。石泉县检察院就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该院视察、指导工作,由检察长亲自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到机关、乡镇、企业征求人大代表意见,虚心听取代表们对开展检察工作及队伍建设情况的建议和批评。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积极采纳,不断促进检察工作的开展。定期向人大代表赠送《检察情况》,使人大代表能够全面详细地了解检察工作大局,以便进一步指导检察工作。
(二) 认真执行人大的选举任免
检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相关规定,对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人大选举或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要完善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认真办理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监督的案件,并通过外部监督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畅通法律规定的再审渠道。在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聘请部分人大代表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不断完善邀请人大代表旁听重大和社会关注案件的公诉制度,及时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把人大的监督作为促进检察机关工作发展的动力,不断提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能力。
(三) 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
检察机关要将涉及检察机关开展工作和建设的主要方面,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备案,以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了解及实施监督。制定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具体办法和内容,明确规定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上一年度工作,不定期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要建立全面工作定期汇报、专项活动专题汇报、交办案件反馈报告等制度,从而使检察机关从事到人通过主动的报告备案,使权力机关有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促进人大监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此外,检察机关的重大决定、规定、通告等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以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
(四) 积极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
检察机关要及时了解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认真接受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如实报告有关法律实施情况。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要认真进行研究,按时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向常委会提出报告。检察机关要加强调研,了解掌握涉及检察工作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向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必要时提出开展有关执法检查的建议。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