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如何主动接受人大机关监督刍议
时间:2014-08-02 13:04:50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蒋林
加强检务公开力度
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实行,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要深化检务公开,将已经公开、没有密级的文件材料及时提供给人大代表公开使用。同时,要建立起相应的新闻发布及重大事项向社会公布制度,检察机关应不定期地将一年的工作状况和下一年的工作目标和实施措施向社会公布。在领导班子做出重大调整、实施某项重大检察工作改革或进行某项专项活动时,也应向社会公布,这样有利于人民群众的了解、参与和监督。
(六) 接受人大对办案工作的监督
办案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法律监督的基础,但由于执法者个体因素及执法环境的影响,在办案中难免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检察机关除了要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外,更重要的是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办案工作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要把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有效途径。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侦查、审查要及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复查、复议的案件,要及时组织力量,认真复查、复议,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复查、复议结果。对人大交办的案件要优先办理,坚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
作者: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