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观察】浅谈《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问题

时间:2024-04-15 12:42:09来源:陕西法制网作者:韩兴武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韩兴武

农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充当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是我国走向现代化进程的巨大推力,可是农民工的权益保护还缺少法律的支持,政府的支持,农民工在社会中的地位并不高,农民工一直处于一个弱势群体,他们的劳动合法权是我们想要实现和谐发展的一大壁垒。本文分别从法律、企业和农民工普法教育的角度考虑,提出并探讨了如何完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

一、我国《劳动法》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概述

《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劳动法》充满了市场经济的基因与活力,不但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公平与和谐,同时也促进了劳动法治的建设与完善。《劳动法》作为基本法,旨在确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其确立了向劳动者倾斜的基本原则,所有用人单位不分所有制统一适用的原则。确立了自主招工自由择业,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民主审议,及时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了工时、工资、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法定劳动基准,劳动监察制度,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制度,社会保险制度等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需要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加以细化和完善,也为后来制定《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规章奠定了基础,为劳动关系的依法管理、依法维权,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行政处罚,为执法机关依法审理、强制执行提供了遵循和依据,实现了劳动关系法治化。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不足的表现及其原因

(一)农民工权益保障不足的表现

1、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损及用人单位保障制度不完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仍存在许多中小企业为了利益最大化、最大限度地剥削农民工,长期以来,受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在社会上一直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进而在工作中其权益会受到用工单位的侵害,这样的现象常常会导致劳动纠纷问题的发生。但是,由于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合同的内容存在不公平等问题,进而导致农民工无法受到合法的权益保护。在很多个体经营户、小企业的经营中,其都没有制定具体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同时其劳动合同的内容存在偏颇的现象,使得农民工只能在工作中,接受单位的无理要求等。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常常并不知道该通过哪些法律和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不会对这类问题进行及时处理,进而导致违反《劳动法》的用工单位更加猖獗,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发展与建设。

2、工作时间与安全得不到保障

目前,在很多施工现场中,农民工加班的现象屡见不鲜。据了解,有些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都在10 至 12 小时之间,但是用工单位并没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受这种因素的影响,加之农民工所从事的主要是体力活动,所以在没有充足时间休息的条件下,在高空作业中常常会发生跌伤、滑落等安全问题,同样的,在农民工存在工伤的情况下,其无法正常参与施工工作,这样就会导致被辞退等问题,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用工单位没有与农民工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其并不需要支付相关费用、承担法律责任,进而导致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发生劳动纠纷以后,农民工基本上很难找到相应的证据对用工单位进行起诉,因此最终只能自己承担后果,而那些违反劳动法的用工单位,仍然逍遥法外,并得不到相应的惩罚。

3、劳务报酬得不到保障

在当前的社会中,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是农民工的工资依然相对较低,这就导致其自身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近年来,很多媒体都对恶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进行了深入的曝光,并提倡社会大众对这类问题进行监督。除此之外,很多农民工的工资并不是按月发放的,常常会出现根据用工单位“收入”结算工资的现象,这其中主要以装修单位、建筑工程单位、个体经营户单位为主。在经营的过程中,上述的单位经常无视劳动法的内容规定、要求,甚至自身没有制定完善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在招聘农民工时也不会与其签订用工合同,成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重要表现。

(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

1、《劳动法》内容不健全

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本法律,《劳动法》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很大贡献,但目前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与更多国家互联互通,城镇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律实施过程必然出现不遵守法律或者钻法律空子致使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的局面,而《劳动法》却很难解决这些问题。

一是,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性力度不够。我国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之间无法很好的平衡,像《劳动法》跟《劳动合同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协调力度不够,关系不够清晰。《劳动法》是用来保障所有劳动者的权益,但目前法律执行过程中,其适用对象仍然是拥有城市户口并且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这实际上就排除了很大一部分农民工。

二是,政府执行力度不够。在法律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劳动法》中的规定比较笼统,没有具体规定处理方式,很难具体实行,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惩罚规定和力度不够。虽然我国的主流媒体常常曝光一些企业的违法行为,会使企业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但实际上并不会对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来说,法律对这些不良企业的惩处力度较小,基本上只要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就可以继续运营,并且在后续的工作中,企业会依然无视《劳动法》的规定。同时,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与《劳动法》相衔接、相配套的法规颁布,全国各地方省市都是依据本地实际对法律规定进行进一步的了解,法律弹性大,地方政府大量出台政策法规,很容易导致政策制度、法律法规之间产生冲突现象。

三是,用人单位钻法律空子。“法在实践中变成了一种非意向的、在行动者背后起作用的、匿名的社会化过程的现实主义模式。最终,法律合法、合理性的规定与事件真实有效之间产生了缝隙。”,没有单独的法律出台来规定禁止对农民工进行职业选择、薪资报酬、社会保障等方面进行不公平对待。许多企业或工厂钻法律空子,对农民工进行不公平对待,不给他们缴纳医疗、工伤、养老保险等,不签合同,随意拖欠、扣押工资,随意解除劳动关系等等。

2、劳动保障法制不健全

我国用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之一,也可以看作是将劳动者的各项基本权益划到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以使其劳动权益能够实现,使双方处于一种良好的劳动关系。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包括提高就业、专业技术、素质培训、等基本权益以及享受社会福利,这些基本法律制度的适用应当面向所有劳动者,保障其权益不受侵害。

当前我国与劳动相关的法律还不健全,农民工群体人数庞大,对职业的选择也是多样化,农民工群体遍布各行各业,对于一些冷门工作法律没有进行特殊规定和明确指明。法律执行前提是农民工需要签订合同,但是,大多数的农民工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在遇到企业或工厂对农民工的区别对待时,像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不平等以及发生矛盾冲突时,往往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而导致问题无法解决,甚至有些用工单位为了逃避法律的约束,钻法律空子,会隐藏这些隐性歧视,许多农民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权益受损。因此,法律法规存在缺陷和不足,不仅会导致农民工基本权益受到侵害,还会导致他们表达自己诉求、维护自己利益的权益受到侵害。

3、缺乏相关明文保障

目前没有明确农民工的界定范围,发展至今,有关保护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法律并未出台,随着经济发展,农民工属于社会发展下出现的一种全新的弱势群体,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来保护其他弱势群体。也存在多样化的法律问题,申请社会权益保障的农民工不断增加,然而相关机构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较多难题。农民工申请社会权益保障,可用的法律条款只有《社会权益保障条例》以及当地的实施细则,缺乏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的保障,农民工要保护自身权力不受损害,具有较大难度。

同时,企业违法成本偏低。当前,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必须切实提高各类企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基础性的管理领域,必须依法用工,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发展的共同前景。当前的劳动就业市场,依旧是无限供给,农民工将长期处于相对弱势的位置,特别是有些企业缺乏应有的劳动法律和社会责任意识,侵害了农民工的多项劳动权益。当农民工在受到权益侵害时,往往不懂得利用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工会、社会法律救助等渠道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之社会对企业违法监督机制的缺乏,使得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进而不断越过底线。

三、改进《劳动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要将农民工作为一类特殊劳动群体写入相关法律,确立其法律主体地位;其次要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或行为提出具体的惩戒办法,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最后各地要根据自身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符合当地的政策法规,以更能及时准确的满足农民工的劳动权益诉求。在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向农民工一方实行“司法倾斜”,对侵害农民工权益者加大处罚力度,实施更严厉的惩处,对施害者起到警示惩戒作用,简化解决纠纷的法律程序,为农民工提供一条维权的“便捷通道”。建立专门的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无偿法律救助机构,鼓励法律志愿者积极参与,解决农民工的疑难问题,帮助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进行诉讼,以维护农民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规范现行的就业制度。要推行规范的就业制度,积极保障农民工健康就业。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对于危险工种如采矿业、建筑业等,建议国家采取强制措施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为农民工交五险,以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劳动福利待遇。需要政府牵头,各用人单位积极配合,保障农民工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重视发挥新闻舆论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导向和监督作用,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教育、工商等部门的积极参与,开辟多种农民工维权渠道。开辟维权热线,使农民工的权利及时得到维护。建立维权监督、举报制度,使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素质。加大农村教育经费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改变农村教育模式,培养适合农村及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加大对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农村转移劳动力法律知识的培训。加大对农民工岗前或其他职业技能的培训。是为农民工继续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是为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三)加强法律文化教育和宣传工作

在当前的社会中,由于农民工的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所以其法律意识淡薄,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并不能及时利用法律武器进行法抗。对此,相关部门就应该积极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加深农民工对法律的认识,以便于实现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目的。与此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与广播电台、媒体等进行合作,实现《劳动法》内容的宣传,或者将相关的法律内容印刷成册,发放给广大的农民工,并及时对农民工的问题进行解答,加深其对法律的认识。另外,政府可以成立一个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组,对当地的农民工进行定期走访,拉近政府、法律、农民工之间的关系,从而及时掌握用工单位存在的问题,以便于及时进行处理,实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目的。同时,还需要公布政府部门处理农民工问题的热线电话,使农民工可以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反映,维护其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现行的《劳动法》虽然其内容较之前已经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在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依然存在内容缺失的问题,很难发挥其本质的功能价值。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自身管制及保障制度不健全以及农民工自身文化水平及维权意识不足导致。根据目前农民工问题存在的原因,有针对性的从相关权益保障、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知识与内容等方面进行阐释,力求找到解决办法。关于农民工问题的存在和解决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政府部门就应该采取恰当的方式,不断对《劳动法》的内容进行完善,进而更好的保障农民工权益,使其承担城市建设的重要任务,推动城市化建设的进程。


编辑:赵佳欣

审核:姚启明